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临洮工贸大厦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执26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负责人:王治国,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1515K,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工贸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临洮工贸大厦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临洮工贸大厦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甘1124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借款本金1298.55万元,自2022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本金110万元至2023年7月25日前还清为止,息随本清;二、临洮工贸大厦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房产(房产证号建筑面积:1706.7平方米)承担抵押责任;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1476元,由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负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临洮工贸大厦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临洮工贸大厦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2)甘1124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临洮工贸大厦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内容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