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蒿淑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执异21号 异议人(案外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工贸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淑霞,女,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异议人:蒿淑霞,女,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蒿淑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蒿淑霞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蒿淑霞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审查异议期间,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蒿淑霞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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