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383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洮县新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执业证号:32808011100295。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临洮县。 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工贸大厦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1515K。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6211201810069620。 被告:临洮县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新街恒裕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5562845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临洮县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