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11执恢68号
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6373.6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发放了上述案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