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340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00268826。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长塘。
法定代表人:何平利,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