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童根法、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03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童根法
被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2688-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1×××20的存款人民币25514.5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