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辰升塑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3执1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组织机构代码:720026882。
法定代表人何平利。
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螺屿村,组织机构代码:052803964。
法定代表人林威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816316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底的工程款利息730787元及按本金7816316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815元、申请执行费70419.6元。但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另案已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待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一并处置。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本院已另案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螺屿村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成交价为3371万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查,因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浙1003破申2号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因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对其失信信息依法予以删除或不再纳入。
2、经向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债权信息、联系方式)转交给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等拍卖款一并移交给该破产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有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冻结执行裁定、另案查封、拍卖执行裁定、短信回告记录、破产受理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台州市***升塑模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3执1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审 判 员 钟兴华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郑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