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台黄商初字第2009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北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陶慎行,该公司顾问。
被告:台州市黄岩神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
法定代表人:何平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神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减半收取2390.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才 华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章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