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423执86号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尾款1952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尾款195200元。至此,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