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由:合同纠纷
案由:(2018)川1423民初731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住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洪雅县洪川镇南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1423720858363X。
法定代表人:付仕银。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伤应获赔偿金4619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调解结果:
由被告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当场支付原告***现金20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余款26195元。
本案受理费477元由被告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