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付仕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明金,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上诉人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明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上诉人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蹇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