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3民初1010号
原告:车明金,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付仕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明金与被告洪雅县兴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车明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车明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