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
诉讼代表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系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博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创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郑江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周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矗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创佳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由法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矗宇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表示不再上诉,申请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矗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也不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