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9222号
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3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L8CJ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4776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904110132。
被告: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信用代码:913102301337777374。
法定代表人:谭承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0元(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30元,退回原告93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