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4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座A楼。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谭承祥,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5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