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3民初26652号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高**红旗组050号。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丽华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丽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丽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由原告向案外人垫付的消防水管抢修费及消防喷淋头更换费未获清偿部分,共计人民币2,017.2元(此数额为该两项费用总额与被告预留维修金折抵后的差额部分);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由原告向案外人垫付的商品损害赔偿费用8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82,01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赔偿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后原告放弃对第3项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了《绿地全球商品直销中心上海招商花园店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绿地超市装修项目),将原告承包的绿地全球商品直销中心上海招商花园店装饰工程向被告进行合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中已经包含乙方所涉的人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消防验收等全部费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被告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引起之一切损失由被告负责。后原、被告双方针对绿地超市装修项目总价款进行了最终结算,除双方一致同意原告之外,剩下项目结算款,原告均已向被告进行了足额支付。2020年12月27日,被告员工***在绿地超市作业现场进行消防喷淋头清洁作业时,因其使用梯子过高,站立时产生震动,为保持平衡,其随手抓住一根现场消防水管,并导致该消防水管破裂和绿地超市店内母婴区域商品严重损坏。上述事故发生后,原告共代被告向案外人绿地超市垫付消防水管紧急抢修费用16,500元和78个消防喷淋头更换费用5,070元。经案外人绿地超市对受损商品进行盘查,因上述被告方的安全事故,共导致绿地超市内商品损坏总计182,002.87元。考虑到绿地超市与原告方之间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经原告方努力协商,最终绿地超市同意就商品损害部分,仅主张损害赔偿费用80,000元。鉴于该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所属的作业人员未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所致,故全部损失均应由被告最终负责赔偿,原告已经代被告垫付的部分,应由被告及时支付至原告。截至目前,针对原告垫付的消防水管紧急抢修费用和消防喷淋头更换费用,经与被告预留的维修金抵扣后,被告仍需就剩余2,017.2元差额部分向原告进行偿还,并向原告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商铺损害赔偿金80,000元。但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后,至今仍未获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确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了《绿地全球商品直销中心上海招商花园店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采用清包方式,原告提供材料,被告委派瓦工、木工、油漆工、电工等进行施工。事发时整个项目已经全部完工,结算已经结束。后来原告方表示施工地的消防喷淋被黑漆污染要求进行清洁,被告遂通知当时施工的油漆工***去处理,被告签订涉案劳务承包合同后,将油漆这块发包给了***,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事发当时被告系将***推荐给原告,***在事发后的谈话笔录中也称系原告的员工。事发后,***电话联系被告,说消防龙头喷水了,但可能因为手机进水,***说得不是很清楚。后来原告方的郭经理联系被告,被告告知原告方系合同甲方,应当由他们去处理。原告从未告知过被告关于赔偿的问题,只是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保险。关于消防喷淋头更换的费用,被告认为消防喷淋头无需全部更换,当时对喷淋进行过保护,只要拆除保护装置即可。对于原告对外赔偿的问题系原告方自己的行为,被告一无所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9日,锦丽华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绿地全球商品直销中心上海招商花园店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劳务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范围及内容:绿地全球商品直销中心上海招商花园店装饰工程施工图内所有装饰工程(包含且不限于施工图内所有顶面、墙面、地面硬装装饰工程、冷链基础、隔墙工程、拆除工程等)、水电工程(施工图内所有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弱电布管、**架)、零星及配合工作(修补、补洞、开孔、开槽等)。本项目乙方包人工、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施工、配合消防验收、配合竣工验收;工程期限:2019.8.30-2019.10.5(具体根据甲方要求);工程价款:暂估总价647,000元;关于外分包项目,乙方有责任及义务做好现场管理及成品保护,外分包项目完工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将纳入乙方承包范围由乙方进行维护保修;质量要求:1、乙方应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和设计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且工程质量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标准;2、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合格率为100%,且同时质量应达到业主要求的标准......;本工程质保期二年,以业主竣工验收单为准,工程保修期间,若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维修,保证做到业主零投诉;若乙方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的,甲方派人维修,发生的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乙方承诺对甲方责任或无责任事项亦进行维保,甲方支付维保成本,乙方不得推委,否则费用仍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涉案工程后于2019年10月30日竣工,除预留保修金19,553元外,锦丽华公司与***就工程款结算并支付完毕。 2020年12月27日,***受***委派去涉案绿地超市工地现场处理消防喷淋头因黑漆污染问题,施工时为求身体平稳抓住现场的消防水管,导致水管破裂,从而导致现场商品损坏。事发后,***与***进行了联系,锦丽华公司员工亦与***联系,***表示锦丽华公司系合同甲方,应当****公司进行处理。 事发后,锦丽华公司支付事发现场消防设施抢修费16,500元,现场被污染喷淋头更换费用5,070元,并将上述情况通过微信告知***。 2021年1月9日,上海绿地优鲜超市优鲜公司***分公司****公司出具索赔函:2020年12月27日上午9点左右,贵司安排人员来我们上海绿地优鲜超市优鲜公司***分公司(G-Super上海招商花园城店)清洁开业前因装修被污染的消防喷淋头,在过程中因贵司工人***操作不当导致消防水管总管破裂,造成门店母婴区域大量商品严重受损,总计受损商品金额182,002.87元(详见商品清单),水管破裂处有部分照明灯具因为内部积水无法使用,此事件给我司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严重,***能尽快妥善处理此时,对受损商品进行赔偿...... 2022年8月22日,锦丽华公司(乙方)与上海绿地优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甲方)达成协议,主要内容:鉴于2020年12月27日,乙方在上海招商花园城店施工期间发生喷淋管爆裂,导致大量商品受损事件,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由乙方赔偿80,000元;2、赔偿金从上海虹口来福士店工程余款中抵扣;3、至此2020年12月27日喷淋管爆裂事件,甲乙双方确认就此全部解决。 2022年8月25日,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锦丽华公司为施工单位的绿地全球商品直销中心上海虹口来福士店装修工程《结算审核书》,其中《结算审核汇总表》第9***:扣除罚款80,000元,喷淋管爆裂损失罚款。 审理中,***表示若法院认为其需要承担责任,则同意将赔偿费用与预留保修金进行折抵。 以上事实有《绿地全球商品直销中心上海招商花园店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银行业务凭证、承包工程结算书、询问笔录、代收据、情况说明、付款凭单、收据、工程维修指令单、索赔函、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工程审价书、现场图片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导致涉案消防水管破裂的起始原因系施工地的消防喷淋被油漆污染,根据涉案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理应由***承担相应的清洁或更换义务。现***委派***前往施工地进行处理,因***的不当行为导致现场消防管破裂所引起的一系列损失应当由***承担。事发后,锦丽华公司亦联系了***,并应***要求对事故进行了处理,支付了绿地超市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费用,并对绿地超市因事故造成的商品损失进行了赔偿,现锦丽华公司请求***承担其已经垫付的相关费用,本院当予支持。锦丽华公司主张的消防水管抢修费16,500元、消防喷淋更换费用5,070元、向绿地超市的赔偿金80,000元,均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与***预留的19,553元相折抵,***还需支付锦丽华公司82,017元。***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82,01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