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4931号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成,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路18号320室。
法定代表人:YEOCHINFUERVIN。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