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5040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000号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纪 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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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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