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5040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000号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纪 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