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环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骐江,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绍兴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428号天马商务大厦1104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才,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对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飞明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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