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6588号之二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1元,减半收取计2455.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47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永
法官助理  戚利锋 书 记 员  顾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