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长安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长安建设有限公司、连俊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5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俊杰,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上诉人汕头市长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俊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507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507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汕头市长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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