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2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娜,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印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恺,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1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高原
审判长 张志煜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