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482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珍,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广元市朝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6821H。
法定代表人:杨志。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