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453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长青,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