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东钻探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0299号
原告:***,男,土家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东钻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258号川东钻探公司重庆石油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746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682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进,该公司工作日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日人员。
第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东钻探公司,第三人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7.56元,减半收取计403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楚 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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