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

日照智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智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千佰亿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A6282D。
法定代表人:宋文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372060。
法定代表人:商德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智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9298.1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46.49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有足额存款,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到庭后,陈述本案执行款项已于执行立案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款项360000元及执行费现已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认可其已收到600000元,本案在被执行人交纳360000元后即为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日照智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智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