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

莱芜市领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7民初11号
申请人:莱芜市领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逯家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34453341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372060。
法定代表人:边福利,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领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0元,申请人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莱芜市领晟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芜市领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燕
书记员吕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