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亚宏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705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亚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长勺北路书香美域沿街楼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莱芜亚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市莱芜亚宏经贸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济南市莱芜亚宏经贸有限公司预交,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莱芜亚宏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