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532号
申请人:济南市莱芜亚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长勺北路书香美域沿街楼8号。
法定代表人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
负责人:***。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0000元。
二、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