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04民初1364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4642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稻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稻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北、石鼓路西芙蓉新天地(东)楼1-2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1B0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南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7844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3720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40100756813650M。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492976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78597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4892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广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8号B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60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7293F。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九置业公司)、安徽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工程公司)、安徽省南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安防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安实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合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合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合肥分公司)、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电视宽带公司)、合肥广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视信息网络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九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通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有线电视宽带公司及广视信息网络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通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安防公司、倍安实业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住宿、就餐费用1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9日3时52分,位于蜀山区××路××路××和谐花园小区9号楼2**弱电间线路故障着火蔓延成灾,原告系该栋楼2608室业主,火灾造成房屋损失及屋内人员无家可归的事实。当天上午9点,井岗镇安监办在和谐花园小区物业会议室召开“7.9”和谐花园火灾事故应急处理会议,会议纪要指示由案涉小区的开发商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安徽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摸底登记、统计住户人数、对受损房屋拍照取证并负责住户的财产损失及安置人员过渡期食宿等,住户住宿和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60元伙食费。现被告仍拖欠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财产损失以及向井岗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街道办等反映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合九置业公司辩称,本案的11名被告应当按照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7月9日,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和××花园小区××号楼××**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在井岗镇政府与安监办的组织下,答辩人及**物业等单位共同召开了事故应急处置会议,根据该次会议纪要的要求,答辩人和**物业先行垫付救灾资金,由**物业开设临时应急托管资金账户,在兴民社居委的监管下,由答辩人和**物业共同管理使用。2018年7月至9月间,答辩人分四次向该应急托管账户中支付了98万元的救助资金,此后,答辩人又陆续垫付了共计1735043.52元的救灾资金,答辩人于2020年7月1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无因管理诉讼,向与造成火灾有关的十家公司追偿造成火灾的损失,2021年10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对涉案的十一家责任主体在本次火灾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答辩人承担4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在本案中应当根据上述判决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1、答辩人已按照政府要求妥善处理安置工作并垫付前期应急资金,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继续垫付应急资金,目前已就垫付的资金依法进行追索。2018年7月9日凌晨,和谐花园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9号楼2**发生火灾,当天上午,由井岗镇安监办牵头召开了应急会议,要求答辩人和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妥善安排受灾住户,并由答辩人开设临时应急托管资金账户,由答辩人和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先期应急资金,该账户由答辩人、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和兴民社居委三方共同监管。7月13日,由井岗镇政府牵头召开了善后协调推进的会议,要求答辩人垫资并负责对9号楼2**公共区域受损的墙面按照施工标准进行粉刷等处理,对9号楼2**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维护,并联系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正常运行,对垫付的资金可依法追索。由于答辩人公司规模小,资金周转困难,在垫付前期受灾群众的部分应急安置款和受灾房屋维修费后(答辩人为处理本次事故共垫付2608150元),已无力继续筹集垫付资金。由于本次火灾事故安置费用较大,因此按照政府会议纪要要求的安置标准,还存在对各受灾住户安置费用没有支付到位的情况。目前,答辩人正在积极地对火灾事故各侵权责任人进行依法追索。2、关于本次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比例划分已经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作出认定,答辩人依法只承担10%的责任。2021年10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诉本案答辩人和其他被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作出(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就本次火灾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0%责任,答辩人和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10%责任,安徽省南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合肥广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各承担5%的责任。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南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均被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根据该生效判决书,即使法院认为答辩人对本次火灾事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同案同判原则,也应当对原告只承担10%的责任。3、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在未经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履行期限并不确定,相应的利息损失计算即缺少起算时间的依据。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该法律规定,侵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只应当对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而不应包括间接损失。本案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属于侵权的直接损失。因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始终秉持着妥善处理本次火灾事故、为受灾住户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初心,已尽最大能力落实各项安置工作,且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答辩人对本次火灾事故只承担10%的责任。 被告中建工程公司辩称,1、中建公司承担责任应当依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2、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各原告主张部分费用,不具有合理性。 被告电信合肥分公司辩称,1、关于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电信公司认为原告的住宿等费用没有依据,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主张此费用依据的是政府会议纪要的建议,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依据,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政府会议纪要的建议并不是侵权责任纠纷赔偿的依据;3、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应当说明合九铁路和**物业向其支付的费用是否有重合,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填平规则。在合九铁路无因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本案各被告向合九铁路支付了各自责任比例的费用,所以原告应当说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是否与前期的无因管理案件中的费用有重合,原告不能因侵权责任而获利;4、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任何依据。 被告联通合肥分公司辩称,同电信合肥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1、答辩人合肥联通在和谐花园小区范围内的施工行为,无任何违法、违规。合肥联通在和谐花园小区内安装光缆线路是经过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2015年10月19日,合肥联通与时为小区物业的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室内分布合作协议》一份,经物业公司许可后,为方便居民、提高通信质量,合法、合规的在小区范围内安装光缆及设备。自上述合同签订至今,合肥联通依法、依规、依约的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无实施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2、答辩人合肥联通在和谐花园小区内安装的光缆线路,其设计、采购、安装、验收,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合肥联通为和谐花园小区内安装光缆线路,2015年4月与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就光缆的设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2015年4月与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2015年4月与四川钧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协议。在和谐花园小区9#楼东**即一**电梯机房外墙安装了一台W-RR**信号放大设备,经验收,该设备的质量、施工、设计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3、案涉起火地点并无合肥联通的有关通信设备,故案涉起火事件与合肥联通无关联性。根据有关技术文件可以看出,合肥联通仅在和谐花园9#楼东**(一**)电梯机房外墙安装光缆及设备,而未在和谐花园9#楼西**(二**)电管道井内安装过任何设备。因此,2018年7月9日,该西**(二**)的起火与合肥联通的设备不存在任何关联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于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移动合肥分公司辩称,同上述被告电信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补充答辩意见如下:根据会议纪要,本案安置费、房屋修缮费及业主财产损失等发放主体是被告合久置业公司及**物业公司,对于资金发放及是否足额受偿的情况,其余出庭的各被告均不清楚,也不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有线电视宽带公司辩称,同上述被告电信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补充答辩意见如下:1、合肥有线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合肥有线公司作为案涉小区有线数字电视传输网络建设单位,合肥广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均具有合法资质,工程完工后也按规定验收合格。火灾起火点位置仅有用于传输电视信号的非导电的线缆穿过,该线缆不可能是火灾发生的原因,火灾事故的发生与合肥有线的铺设线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合肥有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退一步来说,即便法院认为合肥有线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也已经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合九置业承担了责任,无需再向各业主进行赔偿。根据(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合九置业就其向各业主垫付的安置、修复等费用已向其他被告追偿,合肥有线已履行了判决义务,**物业也已就其垫付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合肥有线公司无需再向其他业主承担责任。如各业主未获得足额赔偿,应当向合九置业以及物业公司索要。综上,合肥有线对于此次事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合肥有线的诉请。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广视信息网络公司辩称,1、合肥广视作为施工单位对此次火灾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合肥广视作为案涉小区有线数字电视传输网络的施工单位,具有合法资质,工程完工后也按规定验收合格。火灾起火点位置仅有用于传输电视信号的非导电的线缆穿过,该线缆不可能是火灾发生的原因,火灾事故的发生与铺设线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更与施工质量没有关联。此外,在其余弱电公司(如移动、电信公司)的施工单位均已查明,但并未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仅要求有线电视的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公。综上,合肥广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退一步来说,即便法院认为合肥广视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也已经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合九置业承担了责任,无需再向各业主进行赔偿。根据(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合九置业就其向各业主垫付的安置、修复等费用已向其他被告追偿,合肥广视已履行了判决义务,**物业也已就其垫付的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合肥广视无需再向其他业主承担责任。如各业主未获得足额赔偿,应当向合九置业以及物业公司索要。综上,合肥广视作为合肥有线的施工单位,对此次火灾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有违公平原则,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铁通合肥分公司辩称,同上述被告电信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补充答辩意见如下: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南方安防公司、倍安实业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7月9日凌晨4时许,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和谐花园小区9号楼2**发生火灾。2018年7月20日,合肥市蜀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合蜀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火灾烧毁9号楼2**1-28层电管道井内北侧强电、南侧弱电竖向槽式电缆桥架及线路、各层强、弱电控制柜、部分电管井防火门、部分楼层照明灯具,部分楼道烟熏严重,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凌晨3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和谐花园小区9号楼2**1层电管道井;起火点为1层电管道井南侧弱电竖向槽式电缆桥架内;起火原因为弱电竖向槽20式电缆桥架内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起火,引燃电管道井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本次火灾不仅造成9号楼2**建筑物本体受损,同时也造成该**绝大部分住户室内财物受损。另外,火灾发生后,该楼栋修复前,因安置受灾住户还产生相应过渡安置费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费。为此,经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多方协调,确定过渡安置费按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同时确定由**物业公司在其名下开设临时应急托管资金账户(即开户行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铺头分行尾号0106的账户),由合九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先期打入应急资金,两家共同管理使用,并由和谐花园小区所属的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管,专门用于发放受灾住户财物损失及过渡赔偿安装费的补偿。 又查明,和谐花园小区9号楼的建设单位系合九置业公司,施工单位系中建工程公司,于2014年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南方安防公司系和谐花园小区智能化系统(视频监控、周界报警、电子巡更、车辆出入、小区公共广播、**可视对讲)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5年经合九置业公司、南方安防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通过。倍安实业公司(承包人)系和谐花园小区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单位,消防主体工程保修2年,消防主设备(包括水泵、报警主机及报警设备等)保修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5前后,电信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市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有线电视宽带公司(广视信息网络公司系有线电视宽带公司管线铺设的施工方)、铁通合肥分公司先后在小区内铺设管线,为该小区提供宽带、有线电视的通信网络服务。**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经和谐花园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发布选聘入住该小区,为其物业服务合同。 就本起火灾引起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案涉火灾各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分担为:合九置业公司承担40%责任,中建工程公司、**物业公司各承担10%责任,南方安防公司、倍安实业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市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有线电视宽带公司、广视信息网络公司、铁通合肥分公司各承担5%责任。 另查明,***为和谐花园小区9幢2608室业主,火灾发生前,该户居住***等5口人。 经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受灾住户的安置过渡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因和谐花园小区9幢2608室在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的过渡安置费即住宿、餐饮补贴合计16000元(160元/每人/每天×5人×20天)及财产损失未获赔偿,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信息、各被告企业信息、铁路职工集资房认购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谐花园火灾事故应急处理会议纪要复印件、受灾群众安置费发放表复印件、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短信记录复印件、(2021)皖01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因火灾而产生的室内财物损失及安置过渡期的住宿、餐饮费用应获赔偿。各被告应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建工程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有线电视宽带公司、广视信息网络公司、铁通合肥分公司均辩称已经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民终7875号的民事判决向合九置业公司支付了相应份额的赔偿款,该赔偿款中已经包含了本案原告诉请的金额,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现有证据亦未发现上述七被告支付给被告合九置业公司的款项中包含了本案原告的诉请费用。即便上述七被告支付给被告合九置业公司的款项中与原告诉请金额存在重合,但本案中原告才是受偿主体,而非被告合九置业公司,其向被告合九置业公司的支付行为,不能构成对本案原告的有效赔偿,故对上述七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18日的住宿餐饮补贴1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二原告的上述损失16000元,被告合九置业公司应负担6400元(16000元×40%),被告**物业公司、中建工程公司各负担1600元(16000元×10%),被告南方安防公司、倍安实业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有线电视宽带公司、广视信息网络公司、铁通合肥分公司各负担800元(16000元×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400元; 二、被告安徽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赔偿款1600元; 三、被告安徽省南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合肥广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赔偿款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安徽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0元,由被告安徽省南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合肥广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分别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