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荪湖村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MA2EM55GX。
法定代表人:陈小花。
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东河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4089X。
法定代表人:潘善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2018)浙0205民初5356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5执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