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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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1764089XN,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东河路308号。
原告***与被告***、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