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1764089XN,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东河路308号。 原告***与被告***、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