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东河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408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特162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务工资57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75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