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

徐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徐鹏,男,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东河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408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特165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徐鹏劳务工资4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3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