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03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海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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