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60068号之一
原告:上海斯迪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斯迪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迪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55元,合计人民币5,508元,由原告上海斯迪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