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民辖终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县**镇向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交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管辖;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约定管辖,应移交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诉上诉人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债权处置,***在已签署的《股权置换协议》已经做出约定,其中包括***2000000元款项在内的全部款项,《股权置换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7月3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股权置换协议》,《股权置换协议》中上诉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合同签订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股权置换协议》协议管辖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该《股权置换协议》协议管辖约定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2019年9月24日《催款通知函》提起本次诉讼,请求给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毓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