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海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向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泰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工业大路249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184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8月9日,依法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所涉财产,2022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8月16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和不动产,2022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22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其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宁 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