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95号
原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沪南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希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路火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路火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