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执59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沪南公路2502号。
法定代表人:董希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209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7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建安






审 判 员


顾 威






审 判 员


沈燕明






书 记 员


沈寅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