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8814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前桥路756号18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沪南公路25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