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组织机构代码:61303950-6。
被执行人:熊军,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附**织机构代码:70557697-4。
被执行人:熊来水,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熊来水、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91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