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61303950-6。
被执行人:熊军,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7697-4。
被执行人:熊来水,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担保人:彭细阳,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四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熊来水、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熊来水、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美珍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