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恢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759960525Y。
法定代表人:黎跃红。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506G。
法定代表人:熊军。
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69749。
法定代表人:彭细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赣0192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西字第10007497号)、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洪国用(登西(第037号)、坐落于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西字第100074977号)、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不动产(权证号:湖字第402754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桑海经济开发区新祺周9路精诚糖醇厂区糖车间、仓库洗桶、东库、办公室、锅炉房、糊精成品库、综合楼、干燥塔、糖化楼,以上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6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4800000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止,未执行480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长全
审判员  陈南平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