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759960525Y。
法定代表人:黎某。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506G。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69749。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赣0192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48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2%计算)。本案申请执行费50400元由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48504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0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