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759960525Y。
法定代表人:黎某。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506G。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69749。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赣0192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申请执行人**4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4万元,共计485.04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4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85.04万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