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759960525Y。
法定代表人:黎某。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506G。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69749。
法定代表人:彭某。
徐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民初545号调解书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80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长全
审判员  孔庆波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