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2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熊军。
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拍卖申请书》,称与被执行人正商谈还款事宜故申请暂缓拍卖抵押物;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拍卖申请书》,称与申请执行人正商谈还款事宜故申请暂缓拍卖抵押物;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5日内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执行和解协议》或还款计划,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任何材料和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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