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2257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组织机构代码:61303950-6。
法定代表人:熊军。
被告:熊军,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西龙街**,系熊军之母,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7********。
被告:熊来水,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西龙街**系熊来水之妻,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7********。
被告:***,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熊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