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紫金城商业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跃红。
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熊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黎跃红,男,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熊军,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熊来水,男,195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跃红、***、熊军、熊来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1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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